【申請上訴】黎智英就兩集結案提出上訴 何俊仁李柱銘就8.18案定罪提出上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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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 2021/04/21 16:01

最後更新: 2021/04/21 17:0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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黎智英(左);何俊仁(中);李柱銘(右)。(經濟日報資料圖片)

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就前年8.18及8.31集結案共被判囚14個月,據了解,黎將就8.18案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,另就8.31案刑期提出上訴。至於在8.18案中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立的何俊仁及李柱銘,則將就定罪提出上訴。

涉及2019年8.18集結案中的7名被告包括黎智英、李卓人、吳靄儀、梁國雄、何秀蘭、何俊仁及李柱銘,早前於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立;同案的區諾軒承認兩罪,梁耀忠則承認參與集結罪,組織集結該罪則存檔法庭。

其中5名被告被判即時監禁,包括黎智英及李卓人被判監12個月,梁國雄被判監18個月,何秀蘭及區諾軒則被判監8及10個月。其餘4名被告被判緩刑,包括吳靄儀及何俊仁被判監12個月,緩刑2年;梁耀忠被判監8個月,緩刑1年,以及李柱銘被判監11個月,緩刑2年。

據了解,黎智英將就8.18集結案的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,何俊仁及李柱銘則就定罪提出上訴;黎另就8.31集結案刑期提出上訴。

黎智英另於8.31集結案中承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,被判監8個月,其中2個月與8.18集結案分期執行,故黎就兩案須服刑共14個月。

至於李卓人亦於8.31集結案中承認控罪,被判監6個月,其中2個月與8.18集結案分期執行,李卓人就兩案服刑共14個月。至於楊森則被判監8個月,緩刑1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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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